朗读
临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 号
《临海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四月一日
临海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临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拆迁有关管理部门和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中的主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估基准日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五条 非工业用地上住宅、商业、办公及其他用途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房屋的货币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他因素经评估确定。
第六条 工业用地性质的被拆迁房屋(包括:工业厂房、办公、综合用房等),其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按成本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非工业用地上住宅、商业、办公及其它用途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装修补偿金额。
2、拆迁工业用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工业现行基准地价×土地面积)×(1+利税6%)。
第八条 安置房屋评估金额计算公式为:
1、非工业用地上住宅、商业、办公及其他用途的安置房屋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2、工业用地性质采用置换安置的,安置房屋、安置土地评估计算按照拆迁货币补偿计算办法规定。
第九条 附属物、装修补偿金额按《临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评估计算。
第十条 区位差价系数、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有关规定实际勘察测定。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成新率见《临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同类房屋的重置价见《临海市拆迁房屋二○○三年重置完全价等级标准》备注。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土地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规定容积率标准(住宅1.5,办公、商业、其他用房1.5,工业用途不按容积率换算)占有土地面积,根据《临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过部分的土地按以下办法补偿: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该地块现行的土地基准价格结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土地用途、己使用年数等折减计算补偿金额。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自行车库层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按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0%估价;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层高2.8米以下(不含2.8米)按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的70%估价,层高2.8米(含2.8米以上)按货币补偿基准价的100%估价。汽车房按区位结构情况确定,以实际价值估价。
第十三条 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与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现场查勘。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委托任务。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各套分报告,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依据、结果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裁决申请时,按评估费的50%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纳。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在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中违反规定的,由市建设规划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临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附件五临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计算标准同时废止。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政府法制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