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我市出台政策从三个方面加大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确定从三个方面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新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市政府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不同类型、不同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经考核合格的农村空巢老人帮扶服务中心实行以奖代补,标准为:按照村人口总数折算,1000人以下的补2万元,1000—2000人的补2.5万元,2000人以上补3万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服务券的发放(占补助经费70%以上)和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运行开支,不得移作他用。
二是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符合规划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力度。对2007年底以前批准开办,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从2010年起按实住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00元,期限三年。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用房自建或租用且租期5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敬老院)按自费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的人数,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补助。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允许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社会自费寄养老人,凡是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在确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和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按照敬老院服务人员和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8的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和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的供养对象比例按不低于1:4的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敬老院院长和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等在镇(街)财政中列支。
(社救科 吴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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