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对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属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子企业实施监管的意义,切实提高对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企业对所属子企业的监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做实监事会工作,发挥监事会作用,提升母公司控制力和防范经营风险能力,以维护企业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子企业监事会的指导管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做好所属子企业的监事会组织建设工作。
1、应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子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逐步完善子企业监事会建设工作,对尚未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会机构不健全的子企业,限定时间设立或规范完善。根据实际情况需对子企业配备专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的应尽早配备。
2、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求做好职工监事的配备工作,推进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明确负责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管理机构,完善监事会工作管理机制。
1、各省属企业应明确负责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将监事会的人事、业务等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子企业监事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
2、按相关法规要求选聘监事会成员,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建立子企业监事会成员管理档案。
三、加强监事会制度建设,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
(一)建立子企业监事会基本工作制度。
1、应督促和指导子企业制定《监事会(监事)工作规则》、《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用以规范和约束子企业监事会成员,使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直接向子企业派出专(兼)职监事的,要制定《外派监事管理和考核办法》,每年依程序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2、应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运作制度,保证监事会监督的规范性。
(二)加强对子企业监事会成员的培训指导和业务工作的交流研讨。
1、围绕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目标,按照懂经济、善监管、公信力强的要求,开展监事会成员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事会工作队伍。
2、运用多种形式建立上下、内外监事会工作信息渠道,交流监事会工作经验,研究和探索监事会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
1、各省属企业和所属子企业要支持监事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落实监事会的监督权。
2、要求子企业监事会按《公司法》、《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规定,落实工作内容、明确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工作要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做到议事有规则,检查有程序,参会有记录;监事会档案管理要规范。
3、充分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为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提供必要条件,职工监事要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4、加强监事会与企业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投资等部门的协调,共享工作成果。结合贯彻厂务公开、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探索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形成大监督的格局。
5、监事会结合日常重大事项监管等工作,探索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四、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7〕14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07〕1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着重结合企业实际,细化程序,明确要求,使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这两项基本职能得到落实。
五、企业在编制全面预算时,应将监事会(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费用纳入公司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六、省国资委职能部门每年对各省属企业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一定范围的抽查、指导。
以上意见,其他国有及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