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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督导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属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企业经营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切实把企业发展建立在稳固持续的安全保障基础之上,在企业经营和改革发展进程中全方位、全过程有效落实安全发展的理念。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制度建设,巩固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确保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项指标长期“零增长”,确保不突破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接受省安监局和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以及省安委会确定的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与或者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按有关规定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省属企业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并有效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订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专项紧急预案,保障安全生产有效投入,落实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抢先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省属企业党委要支持、督促、保证本企业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党委会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省属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三、分类督导,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建设
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依据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生产危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从事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矿山、危化、民爆、旅游等具有高安全生产危险程度的企业;第二类是从事冶金、电力、机械、医药、纺织、仓储等具有较高安全生产危险程度的企业;第三类是除上述两类之外的企业。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类督导:省属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有属于第一类企业情况的,按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属于第二类企业情况的,按半年度向省国资委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报送省国资委。
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当依据分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建设:属于第一类企业且从业人员多于50人的,或者属于第二类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属于第一类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或者属于第二类企业且从业人数超过50人的,或者属于第三类企业并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应当在有关职能机构中内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属于上述情况之外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应当根据其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危险程度,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设置。省属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安管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使安管人员队伍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四、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制度体系
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遵守企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上的安全生产“三同步”原则,不断强化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使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在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基础之上,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省属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和分级管理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演练、完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提高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包劳务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
五、强化保障,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
省属企业应当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列入安全生产预算,逐步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运用、安全设备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给安全生产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新机制、新体制的研发、创新和改革,既给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又为推动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省属企业要在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发展转型升级的同时,加大安全研发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相应的转型升级。重点要加大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在安全生产上的相应投入,加大先进的远程信息化事故隐患监控技术和装备的投入,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专业化、快速响应和高效化的投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六、加强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
省属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和奖惩力度,提高安全生产工作业绩在年度绩效考核上的比重,严格兑现奖惩和考核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加快形成安全生产关乎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共识。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省属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的,省属企业要对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比先进活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要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