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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发〔2014〕75号 |
JLHD01—2014—0001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75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且由临海市水利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初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自查初验合格后,方可向临海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三)水土保持总投资(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四)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提交监理、监测报告。
第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