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文号:临司〔2011〕27号 |
各科、室、处、所、中心:
现将《临海市司法局作风和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临海市司法局作风和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司法行政工作作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设效能司法行政,根据《监察法》、《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影响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损害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及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职能科室、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或本局的决策、决议、工作部署和交办事项不按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局机关对外公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行政行为的期限、程序或适用法律条款和法律文书等方面发生差错的;
(五)对涉法涉诉矛盾调处、信访投诉敷衍塞责、推诿,不及时解决问题而导致矛盾激化或越级上访的;
(六)发生有效投诉或造成行政诉讼败诉或经行政复议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等现象的;
(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八)因工作不当,造成部门之间矛盾的;
(九)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的,接受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
(十一)以为法律服务人员介绍案源为由收受他人的回扣或好处费的;
(十二)不遵守机关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玩电脑游戏、打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十三)参加本局或市有关会议迟到、早退、打瞌睡的;
(十四)违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规定,在公共场所酗酒、酒后失态滋事,影响本局形象的;
(十五)在工作时间进入洗浴、茶吧、歌厅等场所休闲娱乐的;
(十六)参与赌博、嫖娼的;
(十七)环境卫生脏乱差或办公秩序混乱的;
(十八)违反公务车辆使用、保管、驾驶规定的;
(十九)其他影响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一)通报批评;
(二)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