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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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
补助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3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
实行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临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临政发〔2011〕22号),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住院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医疗补助办法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国家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具体标准为每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提取,以后根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补助50%;
46周岁至退休前的补助60%;
退休人员的补助70%。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后余下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补助50%;
46周岁至退休的补助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