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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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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临人口计生局[2011]12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征收社会抚养费

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临海市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自由裁量权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政府法制办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3月13日印发

 

 

临海市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包括违法收养子女,下同)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个人年实际收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当遵循: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  征收机关对所认定的违法生育事实必须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

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存在的证据,必须做到收集程序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违法生育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收集证据取得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取得复制件,并由

负责保管原件的人员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标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加盖保管原件单位的公章以及经手人签字。调查取证人员也应当在复制件上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

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中,载明违法生育的事实和据以认定的事实依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个人年实际收入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标准要一致,征收数额要相当。

第七条  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年实际收入等因素,按照“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法律救济”的原则作出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机关应当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的户口性质和我市(或户籍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确定征收数额。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由户籍地征收;现居住地发现违法生育情况,应及时通报给户籍地,积极协助户籍地调查取证、征收。当事人因婚嫁关系户口未迁至一起的夫妻,由生育管理所在地征收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其他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贯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结合违法生育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个人年实际收入,在《省条例》规定的征收幅度内,可按低限征收、中限征收和高限征收的三个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低限征收:

㈠非意愿性怀孕后同意落实补救措施,但经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宜终止妊娠而生育的;

㈡采取输卵(精)管结扎措施而受孕生育的;

㈢违法生育后主动申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

㈣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一次性缴清的;

㈤其它依法应低限征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可以按中限或高限征收;

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高限征收:

㈠违法怀孕后,不听主管部门规劝,拒绝采取补救措施而违法生育的;

㈡违法生育后,拒绝或阻碍调查取证的;

㈢多生二胎以上、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生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㈣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让他人冒名顶替查孕查环的;

㈤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等违法生育的;

㈥私营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的;

㈦有户口迁移、资产转移、假离婚等行为的;

㈧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㈨其它依法应高限征收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按低限或高限征收情节的,提倡实行“公开审议制”或“票决制”,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卷,在《省条例》规定的征收幅度内确定征收数额。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征收:

㈠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违法生育的孩子已死亡或者当事人已死亡;

㈡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或者外国公民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后,补办结婚生育手续的;

㈢其他应当免予征收的情形。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征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查核其收入情况,对其超过部分加征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征收机关行使自由裁量的督查,通过备案、抽查、复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并将征收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和行政人员绩效评估体系。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㈠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

㈢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㈣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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