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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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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机构、整治范围、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对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有效化解和降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风险和监管责任,促进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起到积极作用。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偷逃国家税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通知》原文,领会《通知》精神;要从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高度,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涉及众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对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精神实质,确保执法人员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正确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坚决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推动地方政府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建立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抄告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以及督查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完善措施,提高信息和执法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积极与公安、文化、卫生、质检、环保、药监、安监等部门协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着力构建各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强大的执法阵容,切实有效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要建立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互通制度,积极运用“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部门证照信息交换系统)”进行前置证照抄告,对巡查或查处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执法监管职能部门。
三、及时发现,分类处置。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与责任区监管相结合,提高无照经营的及时发现率。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对大学生创业、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并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
四、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由综治办、监察部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明确任务,适时开展督查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取缔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进展情况,通过曝光典型案件,揭露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抵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举报、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氛围,为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横向和纵向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对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和报告。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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