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档案局
临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 件
临档〔2011〕18号
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过程中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减少和杜绝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出现。根据《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临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工作中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机构改革涉改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整理处置工作作为机构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落实所需经费及档案人员,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好档案的清理、收集、整理、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各科室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而尚未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清理、收集、整理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已有。机构改革涉改部门在完成档案交接工作前,要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稳定,以防止档案的散失和损毁。
二、机构改革涉改部门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销毁。
三、明确机构改革涉改部门档案归属与流向
(一)反映原部门基本职能活动、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应进馆的档案,经原部门规范整理符合进馆要求后,随全宗介绍、大事记、文件级案卷级目录数据库及其他检索工具一并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不需进馆部分,向职能归属的部门移交。机构改革涉改部门移交档案时,必须认真清理核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明确职责。
(二)撤销部门(包括临时机构)全部档案由原部门按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完毕后,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一个部门并入另一个部门,被合并部门的档案在收集整理完毕符合进馆要求后移交市综合档案馆。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时,原部门档案应及时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一个部门的职能分立到两个以上部门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由原部门移交市综合档案馆。
(六)保留机构但名称改变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化的单位,其原有档案由该部门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七)以上相关部门按规定需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移交。
四、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五、凡新设的部门,应及时开展本部门档案工作。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综合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档案库房,配置档案工作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的设备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要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及时开展本部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依法收集、整理、管理好本部门档案,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六、市档案局根据工作需要将对机构改革涉改部门档案处置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切实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的完整齐全。
临海市档案局 临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
主题词:档案工作 机构改革 通知
抄送:台州市档案局,台州市编委,市委办,市府办
临海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