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国资产权〔2011〕36号
关于省属企业内部重组涉及国有产权协议
转让与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了推进省属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理顺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缩减管理层级,促进改制上市,加快改革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省属企业在本企业集团范围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在本企业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其中转受让双方均为省属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下属境内企业的,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省国资委。
该类产权转让事项,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二、省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本企业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规定,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批准并抄报省国资委。
三、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四、省属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企业的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有利于做强主业、优化配置。
五、各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的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也不得下放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六、各省属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本企业的产权转让管理制度,明确产权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相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省国资委每年度将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省属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