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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清理表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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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法  定

代表人

职权取得方式

编制情况

法定

授权

核  定

编制数

实际在编数

行政

事业

临海市审计局

回浦路42号

行政机关

邬锦玉

 

 

30

19

10

有实施行政强制执法权的下属机构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封存、暂停拨付、冻结

备注:根据该机关或组织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填写。

行政强制执行权限: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备注:根据该机关或组织自身权限单选或多选。

行政强制主体的有关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填表机关(盖章):               填表人: 陈继忠       联系电话: 85322653             填表日期:2011年12月27日

附件2

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登记表

具体实施机关(或组织): 临海市审计局             填表机关(盖章):              填表日期:2011年12 月 27日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事项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名称及条款内容)

处理意见

理    由

1

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保留

 

2

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保留

 

3

暂停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保留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事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和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事项,具体填写时应予注明。

      2.“处理意见”可填写保留、建议调整或者暂停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

      3.“理由”应对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实施权限、授权或委托的限制性规定等对“处理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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