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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法 定
代表人
职权取得方式
编制情况
法定
授权
委
托
核 定
编制数
实际在编数
行政
事业
临海市审计局
回浦路42号
行政机关
邬锦玉
√
30
19
10
有实施行政强制执法权的下属机构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封存、暂停拨付、冻结
备注:根据该机关或组织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填写。
行政强制执行权限: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备注:根据该机关或组织自身权限单选或多选。
行政强制主体的有关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填表机关(盖章): 填表人: 陈继忠 联系电话: 85322653 填表日期:2011年12月27日
附件2
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登记表
具体实施机关(或组织): 临海市审计局 填表机关(盖章): 填表日期:2011年12 月 27日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事项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名称及条款内容)
处理意见
理 由
1
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保留
2
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保留
3
暂停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保留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事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和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事项,具体填写时应予注明。
2.“处理意见”可填写保留、建议调整或者暂停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
3.“理由”应对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实施权限、授权或委托的限制性规定等对“处理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