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省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参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省属企业按照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本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合理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出资人合理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省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合理调控省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省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保障企业一线职工权益。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出资人以预算为管理工具,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量和水平双调控。通过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工资增长调控线合理调节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理顺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负责确定省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合理调控省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六条 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省国资委核准后,由省属企业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省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省属企业本级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并逐步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与全面预算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为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数。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和因人员变动增减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清算所对应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经省国资委核准的)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合理确定。
额入 总额预算方案,并较上年第十四条 经省国资委核准的省属企业本级管理者效益年薪和经认定的引进人才费用等,在工资总额预算外据实单列。
省属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提供的就业人数与劳务派遣合同金额单独说明,劳务派遣合同金额不纳入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并确定预算目标值;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办法;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在人工成本控制方面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按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总体要求,依据省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结合上一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当年省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遵循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本企业发展战略、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并按照省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要求,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
(一)省属企业盈利且预算利润增长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省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
(二)省属企业预算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或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其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省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60%。
(三)省属企业盈利但预算利润下降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或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利润减少情况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可按不高于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四)当年预算利润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省属企业,其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应相应减少。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可按不高于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合理安排企业管理者、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增减预算。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省属企业本级管理者效益年薪不得增长。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据实填报预算安排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策略调整情况;
(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五)省属企业本级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六)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七)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经省国资委同意,省属企业可以动用工效挂钩实施期间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补充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省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省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加强对所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企业效益与预算数出现较大偏差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评价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等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专项审计情况,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分析评价,并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预算执行数低于省国资委清算数的,差额部分可以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留用。省属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评中取得较好等级的,可以相应增加下一年度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额度,或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由省国资委登记管理,经批准可以在5年内滚动使用。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整改,并核减其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
(一)无正当理由,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超过5%的;
(二)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的;
(三)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股权多元化的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资发〔2006〕5号)同时废止。
- 上一篇: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下一篇:浙江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