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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发〔2012〕53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2〕53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海市牛头山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牛头山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牛头山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管理。牛头山水库为临海市区集中式供水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全市人民生产生活用水。水库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渔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农业、林特、旅游、交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小芝镇、东塍镇、邵家渡街道、涌泉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牛头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牛头山水库日常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 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水域: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46.5m)以下的水域;陆域:库区正常水位线以上延伸到水库周边山脊线的范围。
(二)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水域:水库入口上至小芝溪、康谷溪2000m范围内的水域,以及水库入口上至其它各支流500m范围内的水域;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河两岸向陆域纵深1000m范围内的陆域(村庄除外)。
第七条 一级水源保护区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源水的要求。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
第八条 牛头山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九条 牛头山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入库河流流量、季节变化、供水防洪要求和水库的标准水位,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调蓄水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十一条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三)倾倒、堆放、填埋各种固体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车辆通行;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九)从事旅游、垂钓、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十)破坏水库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十一)开山采石、非疏浚性采砂和挖坑取土;
(十二)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库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三)开山采石或挖坑取土;
(四)倾倒、堆放油类、生活垃圾、死禽死畜等废弃物以及有毒物品;
(五)未按《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使用农药;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条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车辆通行;
(七)破坏水源涵养林的活动;
(八)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对水源涵养林实行全面封禁,按计划开展退耕还林、植树造林,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 全面清除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行为,逐步清除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为。禁止在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施用化肥,限制在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施用化肥,鼓励施用有机肥。
第十六条 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投饵养殖,集雨区内严格限制集约化水产养殖,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业。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广生态型零排放治理模式,水库集雨区内所有村民集中居住点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置。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生态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进入库区,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凡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有关的项目,应先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否则,发改、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手续。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