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行动目的
通过8-9月份的专项行动,对辖区水产养殖企业、水产经营业主、水产销售单位进行以水产养殖、销售、经营规范化管理和水产品非法添加孔雀石绿检查为重点的执法整治,采取宣传、培训、整改、处罚相结合的手段,引导、督促水产养殖、销售、经营业主遵照渔业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从而促进辖区水产业整体秩序的根本好转,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二、执法依据
《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检查对象与内容
检查对象:生产环节以养殖鱼类、鳗鱼的养殖企业;经营环节以暂养的石斑鱼、多宝鱼、桂花鱼为主的宾馆饭店;销售环节以经营的鲈鱼、甲鱼、鲫鱼为主的农贸市场。
检查内容:
1、是否使用或贮存国家明令的禁用渔药-孔雀石绿;
2、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进销货台帐制度;
3、是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
四、处理尺度
1、明确证实使用孔雀石绿的,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处罚:(1)视禁药残留浓度、养殖场规模、配合处理态度处1—2万元罚款;(2)监督养殖生产者对存留养殖水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在此期间严禁销售。
2、在水产品药残检测中被检出孔雀石绿残留阳性的,如其拒不承认使用禁药事实但又无法明确排除自身过错的,适用《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9条处罚:除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外,罚款原则上不应低于5000元,以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性。
五、进度安排
此次执法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8月1日—8月15日)为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第二阶段(8月15日—9月10日)为执法检查阶段;第三阶段(9月11日——9月25日为整治复查阶段;第四阶段(9月25日——9月30日为总结阶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临海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局作为牵头单位,紧密联系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坚持协作配合、重典治乱,切实解决水产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局成立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渔业科、渔政执法大队、渔政分站协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宣传教育
围绕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把宣传培训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始终。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执法现场说法等各种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宣讲孔雀石绿的危害性和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
(三)加强水产品药残检测
随着执法查处的深入,现场查获孔雀石绿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水产品药残抽检已成为发现严重违法的技术支撑。对药残检测孔雀石绿残留阳性的,立即启动处罚程序,追究问题原因、问题产品和责任单位。
通过8-9月份的专项行动,对辖区水产养殖企业、水产经营业主、水产销售单位进行以水产养殖、销售、经营规范化管理和水产品非法添加孔雀石绿检查为重点的执法整治,采取宣传、培训、整改、处罚相结合的手段,引导、督促水产养殖、销售、经营业主遵照渔业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从而促进辖区水产业整体秩序的根本好转,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二、执法依据
《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检查对象与内容
检查对象:生产环节以养殖鱼类、鳗鱼的养殖企业;经营环节以暂养的石斑鱼、多宝鱼、桂花鱼为主的宾馆饭店;销售环节以经营的鲈鱼、甲鱼、鲫鱼为主的农贸市场。
检查内容:
1、是否使用或贮存国家明令的禁用渔药-孔雀石绿;
2、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进销货台帐制度;
3、是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
四、处理尺度
1、明确证实使用孔雀石绿的,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处罚:(1)视禁药残留浓度、养殖场规模、配合处理态度处1—2万元罚款;(2)监督养殖生产者对存留养殖水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在此期间严禁销售。
2、在水产品药残检测中被检出孔雀石绿残留阳性的,如其拒不承认使用禁药事实但又无法明确排除自身过错的,适用《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9条处罚:除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外,罚款原则上不应低于5000元,以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性。
五、进度安排
此次执法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8月1日—8月15日)为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第二阶段(8月15日—9月10日)为执法检查阶段;第三阶段(9月11日——9月25日为整治复查阶段;第四阶段(9月25日——9月30日为总结阶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临海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局作为牵头单位,紧密联系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坚持协作配合、重典治乱,切实解决水产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局成立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渔业科、渔政执法大队、渔政分站协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宣传教育
围绕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把宣传培训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始终。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执法现场说法等各种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宣讲孔雀石绿的危害性和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
(三)加强水产品药残检测
随着执法查处的深入,现场查获孔雀石绿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水产品药残抽检已成为发现严重违法的技术支撑。对药残检测孔雀石绿残留阳性的,立即启动处罚程序,追究问题原因、问题产品和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