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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监〔2012〕29号—关于印发临海市高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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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2〕29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高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

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安监〔2012〕29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各镇(街道)安监中队,市医化园区管委会安监中队:

    现将《临海市高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临海市高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临海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临安监 [201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是指企业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向政府和社会作出承诺,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可能危及企业周边公共安全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公示,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生产守法经营承诺;

(二)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

(三)汲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发生的承诺;

(四)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的承诺;

(五)及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承诺;

(六)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承诺;

(七)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相关承诺;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企业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承诺书由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企业留存一份,并送当地安监中队以及市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强化自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履行承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安全生产履诺情况作出书面报告,送当地安监中队以及市安监局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履诺情况、企业涉及周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通过企业网站、宣传窗、告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高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事故警示牌。

第九条  市安监局对各地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各安监中队应对当地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每年对危化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矿山及构成重大危险源各类企业现场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该类企业数的10% (且不少于1家)。

第十条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承诺,造成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道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承诺内容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主动公开本单位涉及周边公共安全的事故风险,告知应采取的应急防范措施。

三、严格按行政许可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

四、汲取事故教训,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

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相应监控措施。

八、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九、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相关承诺。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安监中队备案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安监局备案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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