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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委〔2012〕3号 |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级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临安委〔2012〕3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6日印发
市级各有关单位:《2012年度市级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2012年度市级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目标
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度继续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台州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台州市委市政府、临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按照全面建设“平安临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安全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实现2012年度全市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控制指标同比“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完成台州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考核范围及考核口径
(一)考核范围
按照市政府与市级有关部门、台州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
(二)考核口径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在管辖区内的事故,包括省部属、市属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管辖区内发生的事故以及无证无照矿山、烟花爆竹的生产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管辖区内的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管辖区内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和按海域范围划定的海上水上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管辖区内的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
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市渔船在市外发生的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装修、拆房、市政工程、水利建筑施工、道桥工程建筑施工等事故。
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建筑业、建筑物倒塌较大以上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水上交通、渔业船舶较大以上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事故。我市船舶或渔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按全额扣分;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不扣分;同等责任或责任未定的,减半扣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三大项,即: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分300分。
四、考核期与考核方式
(一)考核期:按行业年度事故统计时间考核。
(二)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满半年时,将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向市安委办作一次书面汇报。考核期满后10日内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办。
(三)市安委办在被考核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五、考核等次及奖惩措施
1、根据考核的三大项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60分,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100分,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40分,总分300分。
2、考核总分在28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考核总分在260分以上28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考核总分在240分以上26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考核总分低于24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本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不合格的市级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一票否决”。
本文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同比”是指相关控制指标与2011年度同口径相比较。
附件:1、2012年度市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2、2012年度市级单位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附件1:
2012年度市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总分160分,各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管 理 指 标
考 核 办 法
1、认真贯彻落实浙委[2009]88号、台市委发[2010]59号和临市委发〔2010〕43号文件和各项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20分)
查阅相关台帐。浙委〔2009〕88号、台市委发〔2010〕59 号和临市委发〔2010〕43号文件要求的有关措施不落实的,每一项扣3分;对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不落实的,每一项扣2分;年度工作无计划的扣3分;安全生产台帐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本系统内各单位及直属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20分)
查阅责任书签订档案和相关检查、考核资料。抽查中每发现一个单位未签订责任书的,扣2分。责任制检查、考核、奖惩记录不全的,每项扣3分。未及时报送年中和年度责任书自查报告的,每次扣3分。半年度责任制督查工作较差的,扣5分。受到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的,每次扣3分;受到安全生产红牌警示和安全生产问责的,每次扣5分。受到警示或问责后,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或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的,每次扣5分。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能开展行之有效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本部门没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扣5分;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扣5分;设有机构,但人员、装备、经费不落实的,扣3分。
4、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和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均不少于2次,其他领导在分管职责范围内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和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均不少于3次。(20分)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少1次扣3分;行政正职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和参加安全检查均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其他领导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均不少于3次,每少1次扣2分。
5、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开展重点隐患单位排查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改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促进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订和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20分)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未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数据及工作进展情况的,每次扣1-3分。未及时排摸上报各级重大隐患整改单位的,扣3分;确定的各级重大隐患整改单位未按时完成的,分别每一家(处)扣5分。未部署开展各项专项整治的,扣3分;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扣5分;未开展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的,扣3分。未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设备设施安装动态监控终端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每项扣2-3分。未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扣5分。
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订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利用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各类宣传活动,深化开展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20分)
查阅宣教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月”活动记录。宣传教育工作无计划的,扣3分;未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扣5分;记录不全的,扣2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未制订的,扣2分;活动未开展的,扣3分;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每发现一人未持证上岗,扣2分。
7、认真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监管措施的落实。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和安全生产工作信息。(20分)
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市安委会部署的有关工作无故不落实、不开展的,每项扣3-5分。不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的,每次扣3分;无正当理由拒报材料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每月报送1篇信息,少1篇扣0.5分,扣完5分为止。
8、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
(20分)
查阅事故记录和资料。不按时上报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漏报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瞒报、谎报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的,扣3分。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未落实的,每例扣2分。
9、加分项。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发掘典型经验,努力争当先进。管理指标第1、5、6项和半年度责任制督查工作较好在全市领先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加分不超过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15分)
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被评为先进的,加2分。经验或做法被上级转发或推广的,每次加4分。
附件2:
2012年度市级单位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4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部门
考 核 指 标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市
经
信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或第2项分别扣50分。
1、直属企业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50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5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第1项或第2项一旦发生该大项不得分。
1、所属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所属企业不发生人员死亡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公
安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突破第1项或第2项分别扣50分。
1、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00(29)人。
50
2、火灾事故(含工矿火灾)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5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第1项发生1起扣20分,发生2起以上扣40分,第2项或第3项一旦发生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3、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市
教
育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或第2项分别扣30分,发生第3项扣40分。
1、不发生学生、幼儿因乘座非法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30
2、不发生学校危房倒塌或人员踩踏等死亡责任事故。
30
3、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时,不发生死亡责任事故。
4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学校和幼儿园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建
设
规
划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突破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或第3项扣30分。
1、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40
2、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30
3、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管道煤气责任事故。
3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第1或第2项,该大项不得分。
1、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辖区内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造成在建项目倒塌致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
市
交
通
运输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突破第1项或第2项扣40分;发生第3项扣20分。
1、所属单位和管辖区的企业、专业建设工程不发生人员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水上交通运输船舶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2人。
40
3、全市渡口不发生死亡责任事故。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第1或第2项,该大项不得分。
1、所属单位和管辖内的企业、专业建设工程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和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辖区内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造成在建项目倒塌致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
市
农
业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突破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或第3项扣30分。
1、农用拖拉机上路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台州市下达的控制指标。
40
2、不发生因农业机械造成的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30
3、不发生农药中毒死亡责任事故。
3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全市不发生农用车、拖拉机载客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本系统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文
广
新
局
(
体育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或第2项扣30分,发生第3项扣40分。
1、印刷企业和管辖单位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30
2、文广新部门组织或举办的文化活动及赛事不发生因践踏、拥挤造成人员死亡事故。
30
3、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第1或第2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卫
生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或第3项,每项扣30分。
1、本系统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因卫生部门主观原因造成职业病危害致死的责任事故和大面积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30
3、不发生因卫生部门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事件。
3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水
利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突破第1项或第2项分别扣50分。
1、不发生采砂作业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50
2、不发生山塘、水库、小水电站和施工项目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5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造成在建项目倒塌致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3、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旅
游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全市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和管辖的宾馆饭店不发生死亡责任事故。
40
2、全市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和管辖的宾馆饭店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商
务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或第3项,扣30分。
1、本系统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所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不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30
3、本系统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3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1、2项一旦发生,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质
监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或第2项分别扣50分。
1、不发生锅炉(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50
2、本系统不发生人员死亡火灾责任事故。
5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1、2项一旦发生,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锅炉(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台
州
灵
江
海
事
处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突破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辖区内水上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2人。
40
2、本系统不发生人员死亡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辖区内水上交通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安
监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突破第1项扣40分,突破第2项扣60分。
1、工矿商贸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不超过 8人。
40
2、每十万人口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数。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突破第1项或第2项,每项扣20分。发生第3项,该大项不得分。
1、工矿商贸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责任事故。
20
2、工矿商贸企业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20
3、工矿商贸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东
部
区
块
管
委
会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突破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或第3项扣30分。
1、直属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40
2、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发生因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
30
3、直属企业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3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直属企业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供
电
局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或第3项扣30分。
1、本系统不发生企业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大面积停电责任事故。
30
3、本系统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3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林
特
局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本系统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所属单位不发生人员死亡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1、2项一旦发生,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市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渔业船舶事故死亡(失踪)人数不超过 7人。
40
2、本系统不发生人员死亡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第1项发生1起扣20分,发生2起以上扣40分,第2项或第3项一旦发生该大项不得分。
1、一次死亡(失踪)3至9人的渔业船舶事故不超过1次。
40
2、管辖内的渔业生产企业和所属单位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3、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渔业船舶责任事故。
市
气
象
局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每一项,分别扣25分。
1、不发生因雷击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
25
2、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25
3、不发生因气球悬挂爆炸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
25
4、不发生因气球逃逸影响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责任事故。
25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1、2项一旦发生,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市
环
保
局
一、事故伤亡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60分,发生第2项,扣40分。
1、不发生因环境污染而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
60
2、不发生因突发事件污染环境而造成人员中毒死亡或社会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
4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该大项不得分。
不发生一次因环境污染而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中毒的责任事故。
40
市
民
宗
局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宗教活动场所不发生人员践踏死亡的责任事故。
40
2、宗教活动场所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宗教活动场所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宗教活动场所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市
民
政
局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本系统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本系统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市
供
销
社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市
邮
政
局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不发生企业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市
电
信
局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不发生企业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市牛头山水库管理局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本系统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水上交通运输不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中国联通临海分公司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不发生企业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浙江移动临海分公司
一、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发生第1项扣40分,发生第2项扣60分。
1、不发生企业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40
2、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火灾责任事故。
6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0
一旦发生其中一项,该大项不得分。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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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