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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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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发〔2013〕7号


 

                              JLHD00—2013—0001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3〕7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方溪水库

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方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71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省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移民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二)以人为本,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三)贯彻开发性移民安置方针,以农业安置为主,结合其它安置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实物补偿以2010年10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为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下称基准日)。

第五条  实物补偿范围: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的房屋、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等(山林除外);淹没影响区的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林果木等。

第六条  以户为单位发放《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移民安置人口、实物补偿数量、移民生活用地安排等以发放的《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为准;移民生产用地的安排以移民户籍迁入安置地之日为准。

第七条  补偿补助标准

(一)地面青苗及附着物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1)。

花卉苗木、水产、禽畜及其相关设施经专业部门评估后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物由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

(三)房屋装修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补偿。移民户自愿申请不予评估的,其住房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助,附属用房按每平方米40元予以补助;要求评估的,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基准日之后的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四)移民户安排宅基地的,其库区原有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地分配的占地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移民户要求不安排宅基地的,其库区原有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中安置地分配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

(五)搬迁移民的山林,按要求实行代管。山林代管办法另行制定。

(六)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地面青苗等,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到村,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资产,按移民人均3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统筹补偿到村。

(七)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等安置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搬迁单位、搬迁村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实物补偿以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实物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需复核的,应由专业机构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九条  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移民补偿补助款以户为单位结算,并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拖延。

第十一条  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坟墓迁移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去向为括苍镇集镇区、大田街道方家弄区块和东部临港新城。其中括苍镇集镇区为有土安置点,大田街道方家弄区块和东部临港新城为自谋职业安置点。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安置以有土安置结合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集中供养安置、投亲靠友安置、人户一致安置等方式进行。在所有安置中,没有安排生产用地的农村移民符合临政发〔2011〕43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与待遇标准按临政发〔201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有土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生产用地并在安置地落实农业户口的安置方式。

(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用地,移民自主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并在安置地落实农业户口的安置方式。

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自签订移民动迁安置协议起参保满二周年,且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未间断的;

2.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提供书面承诺和单位证明);

3.家庭主要成员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的(提供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4.本人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或已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

5.其他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三)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不要生产生活用地,自行安排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在居住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户,必须拥有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上(包括60平方米)的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的合法凭证),同时具备自谋职业安置的相同条件。

(四)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由括苍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并在括苍安置点落实农业户口的安置方式。

(五)投亲靠友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证明;

2.所投靠的亲友作出书面承诺;

3.接收地村民委员出具同意接收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4.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宅基地或购买闲置房的证明。

跨县(市、区)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六)人户一致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关于人户一致、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在常住地落户的安置方式。

人户一致安置的对象为已出嫁库区外农业户口男子,但户口仍在库区的婚嫁女及其子女。

人户一致安置由男方所在地镇(街道)、村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通过统筹调剂方式予以解决,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用地与安置地村民基本相当。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应提出申请,由方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的安置方式由移民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其中一种,经审核确认,签订安置协议并予以公证,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非农移民安置

(一)非农移民随家庭主要成员只作生活安置,不作生产安置。

①户口在移民村内的女方嫁非农业户,户口无法迁出的,经审查如果其丈夫已享受单位及政府的房改房、经济房政策的,不再享受移民的宅基地安排政策。否则可按照小户标准安排。

②户口在移民村内的男方娶非农业户口的女方,女方户口无法迁入的。经审查如果女方已享受单位及政府的房改房、经济房政策的,不再享受移民的相关政策;否则,男方享受移民的宅基地安排政策。

(二)移民村内有房无户的人口

祖籍在移民村,现为非农业户口且在移民村有房屋的男子(或为延续的独生女),作为有房无户的人口,移民安排宅基地时可按小户标准享受。父母不能单独列户,其中兄弟2人及以上为非农业户口且父母或其中1人在世的,父母要落实到1户,仍享受小户标准,其他兄弟作有房无户的人口。

第十八条  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1。

第十九条  未纳入移民范围的人口,其淹没土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需搬迁的移民,应按期搬迁;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第二十一条  移民搬迁安置中实施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宅基地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安排

(一)安排对象为农村移民户和农村移民与非农移民混合的家庭。

(二)农村移民宅基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移民自主建房但必须以幢为单位统一施工。

(三)括苍镇集镇区、大田方家弄区块、东部临港新城三个安置点的宅基地用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土地,选择括苍镇集镇区安置点的农村移民可享受每人3万元的地区差异补助。

(四)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按小、中、大户安排,具体标准为:1—2人为小户,安排宅基地不超过50平方米,3—6人为中户,安排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7人以上为大户,安排宅基地不超过125平方米。

(五)父母、老人要落实在一个赡养户,不能灵活挂靠、重复申报;农村移民户家中有二个及以上儿子没有成家共户的,儿子年龄达到三十五周岁的,可以单独立户。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户在《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发放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是移民的,在原有移民人口的基础上增加一人合并计算安排宅基地。

第五章  安置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移民搬迁补助费每人4000 元,包括车船费、途中伙食费、误工补贴费、物资损失补助费、临时房屋补贴费及搬迁运输费等。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4800元。

第二十七条  建房补助:移民人口每人补助3500元,库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第二十八条  移民户按期选择安置地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的每人奖励 8000元;按期完成房屋腾空及实物处理的每人奖励 3500元(移民动迁安置协议签订截止日和腾空截止日另行发布);签订安置协议的每人奖励5500元;按期启动建房的每人奖励3000元;按期完成建房并验收合格的每人奖励3000元;按期搬迁入住并办妥交接手续的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二十九条  人户一致安置中在基准日之前在册的对象按期办理人口迁移手续的,每人奖励1000元,其他移民安置政策均不再享受。

第三十条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每人增补4000元;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户每人增补15000元。

第三十一条  以上补助及奖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的方可兑现。移民在搬迁过程中的人身保险由方溪水库建设指挥部统一办理。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方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以方溪水库建设指挥部为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移民动迁工作由括苍镇负责。各有关镇(街道)、部门建立相应的移民工作机构和包干责任制,组建工作队伍,确保完成任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部门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移民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补助费、移民搬迁补助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奖励费、预备费、土地调剂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三十六条  方溪水库建设指挥部为移民资金的管理部门。移民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移民政策科编制,方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方溪水库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建设征迁补偿标准

      2.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

      3.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安置补偿办法

      4.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办法

      5.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坟墓迁移办法

      6.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搬迁移民的山林处理办法

      7.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淹地不淹房人口安置补偿办法


附件1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建设征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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