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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食药监局、临海市卫生局、临海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加强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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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人口计生局〔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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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医药公司、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镇(街)指导站: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加强对辖区内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上级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精神,台食药监(2011)15号文件《关于印发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相关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凭《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二、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四项手术职能时,需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而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市计生、卫生、药监协调后,报经市府办,同意市人口计生服务中心、杜桥镇、白水洋镇、东塍镇、桃渚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五家具备开展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购买终止妊娠药品。

三、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是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和打击“两非”行为的关键环节,要求所有终止任娠药品必须定点销售、凭证购买,规范登记,实名使用,确保购买、销售、使用等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

四、在规范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与使用的同时,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药品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和机构进行检查并通报,对违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涉及违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临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 海 市 卫 生 局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 终止妊娠药品   流通使用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府办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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