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海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正确和规范,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审计行政处罚,是指本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下列之一行政制裁措施: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符合听证条件、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申请听证的罚款事项;
(三)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四)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五)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不服,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机关法规科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的备案工作,并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五)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本机关在作出重大审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上报台州市审计局和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审查的资料包括《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 重大审计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违反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资料的,责令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不纠正的,依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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