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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发〔2013〕202号 |
JLHD01—2013—0010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20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临海市范围内的城乡困难居民。
1. 持有效《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重残基本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三老人员。
2. 重特大疾病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是指下列病种: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矽肺病等。
3. 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对象。下列病种患者可享受门诊救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儿童孤独症等。
4. 市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由医院救治后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包括群众直接拨打市级以上各大医院急救车接送救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
第三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低保户(包括特困职工、孤儿、困境儿童、重残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三老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或赔偿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60%予以医疗救助。2015年1月1日起按70%予以医疗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困难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或赔偿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50%予以医疗救助(上述病种中上级有规定标准的,按上级标准执行),2015年1月1日起按70%予以医疗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三)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对象。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对象门诊费用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政策及比例给予救助。特殊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治疗相一致。
(四)其他大病困难家庭。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或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3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20%予以医疗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
(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诊治(包括医院急救车直接接送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其无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院垫付,次年根据“110”交接单和药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给予全额补助。
(六)各镇(街道)敬老院、市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三无)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七)对因病致贫户,(指因患特殊病种的对象户),在享受当年医疗救助后,其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经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市社会困难居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再酌情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孤儿证、困境儿童证、优抚对象证件、重残补助证复印件;
2. 出院记录或小结(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
3. 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