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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农业局公告第1号
临海市农业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结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我局对行政调解依据进行梳理。现将梳理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临海市农业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临海市农业局
2013年12月9日
附件:
临海市农业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2013年12月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信访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行政
法规
临海市农业局信访办公室
2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
法规
临海市农业局法制科
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解。
省政府
规章
临海市种子管理站
4
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
处置办法
(浙农政发〔2007〕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生产事故处置,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导致种养对象的生长、繁育、产量、产品品质以及耕地质量等受到不利影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登记受理、调查鉴定、事故调解、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十条 经当事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事故纠纷实施调解,调解过程至少有2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做好事故调解记录。
调解结束后,应制作农业生产事故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调解地点、时间、双方当事人、调解事由、调解结果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调解方加盖公章,调解人员签署姓名。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规范性文 件
临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