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生育类型
征收依据
违法程度
违 法 情 形
裁量意见
1、提前生育第一胎
2、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
3、违法多生
4、婚外生育
5、非法收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镇、街道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轻微
1、征收决定作出前,违法生育的孩子已死亡或者当事人已死亡;
2、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并在生育后6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免于征收
较轻
1、已施行输卵(精)管结扎自然复通而受孕生育的;2、非意愿妊娠后同意落实补救措施,但经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不能终止妊娠而导致违法生育的;3、违法生育第一胎后主动报告,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并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的;4、违法生育第二胎后主动报告,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自觉落实结扎措施,家庭确实非常困难并有病、残等特殊情况的;5、其他依法应低限征收的情形。
低限倍数征收
一般
1、违法多生一胎后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兑现,自觉落实结扎措施,家庭确实非常困难的;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经批准生育,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兑现,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中下倍数征收
较重
1、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2、违法多生一胎后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兑现,并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3、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党员等违法生育的;4、非法收养而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
中上倍数征收
严重
1、违法怀孕后,不听规劝,故意逃避,拒不落实补救措施而违法生育的;2、违法生育后未在3个月内主动报告3、违法生育后,拒绝或阻碍调查取证,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4、违法多生后不主动不落实结扎措施的;5、已行绝育手术后擅自施行复通手术,而导致违法多生一胎的;6、违法多生二胎及以上的;7、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或与有配偶者生育的;8、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让他人冒名顶替查孕查环而违法生育的;9、利用户口迁移、隐瞒、骗取、假离婚等手段逃避计划生育管理违法生育的;10、利用资产转移等手段故意逃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11、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殴打计生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12、因私自取环怀孕等情形导致违法多生的;13、私营企业主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真实收入情况的;14、其他依法应高限征收的情形。
高限倍数征收
注:裁量意见中,低限、中下、中上、高限倍数是指按《省条例》规定征收底线的基础上,再分别上浮整个裁量范围的25%以下、25-50%、50-75%和75%以上。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假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已自行纠正,替代未孕育龄妇女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处1000元罚款;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替代怀孕育龄妇女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但未导致违法生育的。
处2000元罚款;
藏匿、包庇的违法怀孕、生育对象拒不改正,替代怀孕育龄妇女参加节育措施检查,导致违法生育的;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处3000元罚款;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视情给予警告或吊销执业资格;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资格;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折,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仅违规收费一次或所收费用100元以下的
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违规收费多次或所收费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长期违规收费或所收费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长期违规收费或所收费用5000元以上的
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