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核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等11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临海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试行)》和《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景南家园)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外县市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核定范围: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958元(含)。
(二)低收入家庭核定范围:只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部门对其他条件审核符合后转交的申请人进行低收入家庭核定。
第三条 巿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发改局(物价)、公安局(户籍和车辆管理)、财政局(税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就业)、建设规划局(房地产)、工商局、统计局、金融、房改等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等11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享受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收入核定。
第七条 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必须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其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包括知识产权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金(包括60岁以上老年人政府发放的每月60元)、失业保险金、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偶然所得、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六)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七)经市、镇(街道)共同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核定,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且今后不可能予以补发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下的成年人从事临时工和灵活就业的(无法核实收入的)按当年劳动部门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外出1 个月以上无法核实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镇(街道)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镇(街道)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条 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年可支配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社区、镇(街道)调查评估确定,但要按不低于当年劳动部门最低年工资标准的1.5倍认定。
第十一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镇(街道)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汽车、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镇(街道)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被赡养、抚(扶)养人与赡养、抚(扶)养义务人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费计算方法:对有约定或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其赡养费和抚(扶)养费按照约定或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对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而不愿承担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对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其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城市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其抚(扶)养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给付方的给付额最高不超过收入的50%。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和偶然所得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社区、镇(街道)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以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社区、镇(街道)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
镇(街道)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家庭拥有小轿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家庭年总收入不能低于车辆支出数(原则上小轿车年支出按14000-20000元计算,其它车辆由社区、镇街道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抚恤金,高龄老人补贴;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十一) 高龄老人补贴;
(十二)经市、镇(街道)共同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镇(街道)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临海市经济适用位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好后连同收入类证明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在《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镇(街道)。
(四)镇(街道)对证明材料及家庭收入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分管领导在《临海市经济适用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民政局。群众有异议的,镇(街道)再次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五)市民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开展入户抽查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镇(街道)要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分管民政领导、民政助理、救助管理所、社区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所、城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低收入家庭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评议程序等按《临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主评议工作实施办法》(临政办[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送交社区居委会调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原件。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张榜公示;镇(街道)对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结果公示。依照本细则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五章 不列入认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一)虽然家庭无明确的收入,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进行核实)。
(二)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不接受、不配合低收入家庭调查核定的。
(三)隐瞒家庭收入,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在法定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等提供的就业机会而拒绝就业的。
(五)拥有本市户口,但居住在本市以外区域一年以上,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六)经市、镇(街道)共同认定不列入低收入家庭范围的。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正、有序。镇(街道)要以户为单位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审核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或拒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一律不予核定,且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经骗取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市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由市人民银行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人民银行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六条 无理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或者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