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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人口计生局〔2014〕9号 |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明确单独两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4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函》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单独两孩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独生子女的身份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死亡且在死亡前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扶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5、本人为父母生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依法收养)的。
其他情形的,要把握以下原则认定:
(1)除单亲依法收养外,独生子女的认定要以父母合法婚姻为前提。
(2)收养法出台前收养子女的,以户籍登记时是否明确父母子女关系为主要依据;收养法出台后的收养,以收养登记证是否明确父母子女关系为主要依据。
二、政策衔接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衔接
在2014年1月17日前单独夫妇不符合条件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再生育审批的衔接
2014年6月30日前,对拟近期再生育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对象抓紧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2014年7月1日后,严格按照再生育审批规定办理。
(三)利益导向制度的衔接
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四)优生促进制度的街接
把再生育对象纳入孕前优生检测范围,加强面对面优孕优生宣传咨询服务,提高孕前优生检测参与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3月6日
抄送:台州市人口计生委,市委办,市府办,市法制办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