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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108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物、博物馆事业,扎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发展民办博物馆的思想认识
民办博物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以教育、研究、欣赏、传承为目的,利用非国有文物、作品、标本、资料等资产,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与博物馆资质,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发展民办博物馆,有利于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博物馆,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活需求,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优秀地域文化,提升区域文化品牌。
我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兴办博物馆的良好基础。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民办博物馆,把民办博物馆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国民教育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布局,充分发挥民办博物馆的功能和作用。
二、坚持民办博物馆的准入标准
坚持“社会办馆、政府支持、各界辅助、群众共享”的原则,依托名品、名家、名作、名企等优质文化资源,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的民办博物馆。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提升民办博物馆整体水平,通过扶持发展具有领先的行业水平,鲜明的专业特色,反映临海历史渊源,彰显本地地域特色,展示区域丰富文化遗产的博物馆,发挥其在文明建设、道德实践、文化传承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实现国有、民办博物馆的合理分工、分层服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扩大品牌影响力。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办博物馆项目准入条件:
(一)筹建民办博物馆必须按照《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由市文广新局对申报单位实施行政审核。
(二)新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须在1000㎡以上,租赁房屋(包括利用自有房屋)新办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200㎡以上,选址布局合理且符合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区面积必须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陈列展览场所内不得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经批准专项用于博物馆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经营使用。
(四)民办博物馆原则上要免费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日须在240天以上,并严格执行藏品管理等制度。
(五)民办博物馆要接受市文广新局的监管及业务指导,遵守《民办博物馆章程》,按要求开展年检年审考核等相关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民办博物馆的扶持政策
(一)场馆建设补助。对民间资本参与民办博物馆场馆建设的给予一定补助,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土建工程(含征地费用)决算造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建成后由文化、财政、建设等部门审核),市财政予以400元/㎡的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市财政予以2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场馆租赁补助。鼓励个人和民营企业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及租赁楼宇、园区房屋等开办民办博物馆,并予以补助。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并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认定,予以房租补助。利用自有房屋开办民办博物馆的视同租赁房屋。
在古城区范围内的民办博物馆(指台州府城墙范围内),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标准予以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古城区范围外的民办博物馆,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标准予以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场馆租赁补助可以连续补助3年。房屋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额补助(已经享受原服务业扶持政策房租补助的民办博物馆,按原服务业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完毕,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