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临海市审计局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审计局
2014年12月22日
临海市审计局行政机关合同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局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等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法规科负责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法规科、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的订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单位职权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名称、住所,负责人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