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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政办发〔2014〕146号 |
JLHD01—2014—0004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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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
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中介执业行为,维护正当权益,促进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坚持“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中介办设在市审管办)登记备案,为我市行政审批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由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基础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在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和审批许可的信息,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类别、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数量和执业资格等;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的各种奖励,或者受到司法、行政的处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惩戒等信息。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
(一)规范执业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证照、审批手续齐备,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及时年检备案,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规范执业行为。在服务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照,并公示办事程序、执行守则、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业人员资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在临海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开。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现象;
(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无不正当竞争;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五)严守执业规程。妥善保管好应当依法保存的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各类帐薄、委托合同等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执业服务记录表》,并每月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业协会留档;
(六)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行业要求,精心执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七)提高服务效率。遵守《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服务时限的规定,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效率;
(八)自觉服从管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市监察局、市审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业协会的管理;
(九)无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等级分为五个星级,95分(含95分)以上为五星、85-95分(含85分)为四星、75-85分(含75分)为三星、60-75分(含60分)为两星、60分以下为一星。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和市审管办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业协会分别建档管理,市中介办组织监督检查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凡进入我市从事行政审批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三星”级信用管理等级,并在市中介办登记备案。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采取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信用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市中介办负责建立“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信用网站”和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库,发布全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
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中介办制定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采集目录的要求,做好核实工作,及时报市中介办备案。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业协会要按照规定对所监管或管理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制订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并履行信用管理职能,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开展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业协会对中介机构作出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报市中介办,并由市中介办对其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市监察局、市审管办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