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临政办发〔2015〕85号 |
JLHD01-2015-0008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85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企业
计划用水和差别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企业计划用水和差别水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企业计划用水和差别水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节水目标,支持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海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资源综合评价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海市服务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水价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取用水的企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实行资源效益综合评价的各类企业差别水价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日常管理。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物价)、建设局、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服务办、水务集团等单位共同组成用水计划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对企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调整。市水利局应委托供水企业执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市财政局、发改局(物价)负责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水务集团负责集团供水范围内用水企业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其他供水企业负责其供水范围内用水企业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用水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由市水利局下达。用水计划以全市计划节水目标为依据,以保持持续节约用水为出发点,核定年度用水计划。
(一)正常用水满3年的企业计划用水量核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前3年平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商品交易市场)按前3年平均单位销售收入用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
3.商品交易市场按前3年平均年用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
(二)正常用水不满3年的企业用水计划,按企业项目设计规模并参照同行业用水量核定计划用水量。
(三)未安装取用水计量装置的企业用水计划按《临海市用水定额(试行)》核定计划用水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