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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政办发〔2015〕86号 |
JLHD01-2015-0009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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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头门港
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复合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头门港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复合收费实施办法(试 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头门港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复合收费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在杭州市萧山区等24个县(市、区)推广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87号)、《临海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临市委办〔2015〕17号)、《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资源综合评价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发〔2014〕113号)等规定,结合临海头门港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本次试行范围为头门港新区所有工业企业。
二、计费方法
(一)计费方式。
按污水排放量和4种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COD、酸碱度pH值、总磷TP、氨氮NH3-N)数值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二)计量方法。
1.污水排放量的核定。
(1)医化企业:按取用水量(即售水量和自备水取水量之和)的70%计收。
(2)合成革企业按取用水量的35%计收。
(3)非医化、非合成革企业按取用水量的80%计收。
2. 4种污染因子(COD、pH值、TP、NH3-N)数值的核定。
(1)安装污染因子自动监测设备且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验证的企业,按自动监测数据的月均值计收;
(2)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虽安装了监测设备但监测数据未通过有效性验证的企业,按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头门港新区管委会的常规监测数据计收;安装部分因子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和相关单位的监测数据计收。
三、计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COD浓度分类价格为基价,当pH值、TP、NH3-N等因子数值超过基准值时,再分类分档累计加价收取。
(一)医化和合成革企业。
1.COD浓度分类计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