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临安监〔2015〕29号 |
各镇(街道)安监中队,头门港新区安监中队: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4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作业证审批和管理制度,并结合当前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同时请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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