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临海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海市审计局
2015年12月16日
临海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审计局(以下简称“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在全省审计机关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设立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设在局法规科内,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本局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法律顾问为本局提供法律咨询,为本局及其行政负责人处理涉法事务。
第三条 局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局法律顾问在局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二)对本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对本局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受本局委托,参与投资、采购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受本局指派对局系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提出建议;
(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五条 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可以列席局办公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局行政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