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临安办〔2016〕7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绿色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临海市2016年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方案>的通告》(临森防指〔20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清明期间全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森林消防禁火期(2016年3月26日-4月4日)内,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任何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二、禁售期间,各镇(街道)要组织当地安监中队、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禁售工作,明确告知各经营单位在此期间一律不得销售,并做好烟花爆竹的封存管理,对违反规定销售者和无证经营户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告知书(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