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省政府令第335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民政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现将《临海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1日
临海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依法行使民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 全市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和适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和适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民政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要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按照遵循高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并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公正性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公开性原则。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以及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合理性原则。裁量基准要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合理性的因素。
第五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要先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
(二)违法金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违法次数;
(六)违法行为手段;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