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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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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宗教团体: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临海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临海市消防大队

 

2017年5月19日

 

临海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降低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教堂、穆斯林礼拜点及其他固定处所和经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第三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  新建的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报消防机构验收或备案。

第六条  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宗教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手抬机动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场所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确定本场所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五)建立志愿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六)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严禁明火进大殿,提倡文明敬香,推行环保无烟节能安全蜡烛,停止使用现有黑烟蜡烛;燃香类产品应符合GB26386通用技术标准,严禁点燃大蜡烛烧高香。香炉、灯山、焚纸炉等要设置在室外露天固定位置,平时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用火,要由专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香炉、灯山、焚纸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第十四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建的须经当地宗教和建设部门批准。禁止在殿堂内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五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消防设施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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