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范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浙江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安办〔2017〕7号)及《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建发〔2017〕35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建立完善起重机械一体化、信息化安全管理体系,有效预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行动时间和整治范围
时间: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6月底
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用的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
三、整治重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含拆卸、顶升)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定期检查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管理、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等情况。
3.安装单位是否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4.安装人员、司机和信号司索工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安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需专家论证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审查安装单位的相应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7.施工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和机械专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情况。
9.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位(塔机标准节连接套处、爬爪和爬爪座、汽车起重机起重臂油缸支承处、施工升降机悬臂端标准节连接处等)、设备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情况;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是否由原制造厂家制造。
10.设备检测单位是否严格按检测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及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11.责任单位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12.其他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情况。
四、具体安排
(一)全面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租赁、设备安装等单位,结合本次检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确保100%整改到位。建立完善排查整改台账,做到“一设备一档案”,并存档备查。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我局将组织相关技术力量,以使用年限较长或者使用环境复杂的起重机械设备为重点,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各单位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巩固整治成果。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事故防范中的问题,研究提出切实有效预防建筑机械安全事故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治本之策,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整治行动
建筑起重机械是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各有关单位要正确认识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将防范起重机械伤害事故作为防范较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自查自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