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各法律服务单位、市人民调解协会、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临海市律师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司法局 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 1月15日
临海市律师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调解保密等原则;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协作配合、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本市列入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各类律师调解工作室,要求在2018年1月31日前建立并有效运行。
二、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规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律师调解案件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和立案后委托;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当事人申请;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分派。
律师调解的模式:
(一)在临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或者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将律师调解工作室与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整合,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及设施。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驻律师调解工作室。
(二)在临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在有条件的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同时设立驻站律师调解工作室(值班律师作为调解律师)。
(三)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四)在“临海在线”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符合条件的律师和律师调解工作室入驻网上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分派的调解案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五)在临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律师调解室,由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担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律师调解资质条件
(一)律师调解员的条件。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一般应当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三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两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一般有执业律师5人以上,近两年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应在市人民法院和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中心)、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门户网站、公示栏中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四、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五)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六)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七)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五、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一)调解启动。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以及人民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的,应当主动引导,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制作移送清单,移交案卷相关材料。委派调解案件统一编立“引调”案号。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以及人民法庭应建立专门台账,全面记录案号、纠纷类型、收案日期、移交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委托律师调解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申请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予以人民调解,也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网上律师调解中心接到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后,应当及时安排目录库中的律师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人员。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三)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
(四)调解场所。律师调解工作一般在市人民法院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开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并可以在线进行视频网络调解,鼓励运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进行调解。
(五)调解要求。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事项。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市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六)调解结果。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市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3.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将结果告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或者有关政府部门;
4.律师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
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市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2.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3.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或者有关政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