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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老工办发〔2017〕15号 |
各镇(街道)老龄委、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根据浙江省老龄办《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浙江省、台州市老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义
开展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降低老年弱势群体因意外风险导致损失的现实需要。开展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发挥商业保险在老年人社会保障渠道、减轻政府和个人负担、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关爱高龄老人、低保老人老年弱势群体的实际行动。
二、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具有临海市户籍,(1)高龄老人:年龄为80周岁及以上,年龄计算截至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2)低保老人:年龄为60周岁至79周岁,年龄计算截至19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二)承保机构: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承保。
(三)保险期限:从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11月30日24时止。
(四)保费来源:市财政局。
(五)理赔范围:老年人意外身故、意外骨折及意外骨折住院补贴。
(六)理赔标准:
项目 |
保险内容 |
最高保险金额 |
赔付标准 |
备注 |
临海市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身故 |
0.5万元 |
意外伤害身故保额5000元 |
本保险属社保、农医保补充,由保险公司给予一部份补偿,与社保、农医保报销医疗费用不冲突。 |
意外伤害骨折 |
0.2万元 |
意外伤害导致骨折的一次性定额补贴2000元/人/年 |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
50元/天 |
意外伤害导致骨折的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三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六十日为限 |
三、实施步骤
市老龄办落实专人协同社保、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完成参保人员统计工作,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并签订投保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市老龄办要担负起牵头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承保机构,做好参保人数统计工作。各镇(街道)要全力配合,稳步推进老年人意外保险政策实施,对参保群体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承保公司要在各镇(街道)落实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定期收集和通报承保、理赔情况,与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对接,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各镇(街道)老龄委要对承保公司运行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动态掌握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推进与理赔等情况,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实施理赔,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格执行理赔公开、限时结案和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镇(街道)老龄委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平台等媒体,广泛宣传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增强老年人群体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家喻户晓。承保公司要编印相关宣传资料,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专门宣传,帮助投保对象及时了解自身权责,确保意外发生时投保对象能享受到政策福利。
附:临海市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流程
临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临海市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
保险理赔服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