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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临市委办[2015]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4〕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产权归临海市管辖的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党组)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当于企业副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等)。
第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履职待遇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三项;业务支出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四项。
第五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监管(所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中,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应当发挥董事会在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范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惩防体系建设内容。组织从事部门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作为企业负责班子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我约束与指导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日常管理的主体,市各主管部门、国资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外事等职能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切实规范企业负责人员履职务待遇和业务支出。通过完善制度,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源头控制;通过加强审批、预算管理、内外部监管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三)坚持推进企业发展与厉行勤俭节约相结合,严格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原则上参照党政机关标准确定。对各种必要、合理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予以保障,同时严禁各种不必要、超标准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杜绝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勤俭办企。
(四)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全面构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长效机制。企业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职务消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参照临海市公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人数。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公务用车的排气量和购车价格标准,参照党政机关负责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不得超数量、超标准为国有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车辆购置后不得增加配置和内饰。
国有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员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更新。新公务用车到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旧公务用车的交接工作。
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以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主管单位审批同意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报主管单位批准,副职由企业正职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再担任本企业领导职务(退休或调离本企业)的,国有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调换、借用等方式为国有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
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所提供的办公场所及相关配置进行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场所。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原来已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新增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不再担任负责职务(退休、调离)的不得再享受原配置。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的性质和内容,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培训计,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市委组织部、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种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费用,应当由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制订国有企业负责人国(境)培训费标准。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礼品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订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单应当明确业务招待事由、参加的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人数后,方可报销。
负责业务招待费审批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本人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应当由企业确定其他负责人进行报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内部或定点餐厅、定点饭店等进行业务餐饮活动,不得在高档的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安排的在高档场所进行的宴请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安排的在高档场所进行的业务接待活动。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招待对象的礼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礼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参与的由本企业支付费用的餐饮、接待及赠送礼品等业务招待活动,均界定为该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相关费用均确定为该企业负责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住宿、伙食和公杂等用费标准。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