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临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市委〔2013〕42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临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临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7年12月5日
临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进我市旅游产业裂变发展,跨越赶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临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市委〔2013〕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全市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四)有利于提高我市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资金使用的对象与范围
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旅游配套设施改造提升、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旅游业提升及旅游政策扶持等方面。
(一)旅游规划编制经费,主要用于符合《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3〕30号)文件中规定的全市旅游重点保护管理区域范围内旅游资源的旅游规划编制费用。
(二)旅游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全市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前的项目可研、方案设计、策划等费用。
(三)旅游形象推广经费,主要用于国内外旅游市场开拓,临海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参加、组织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旅游企业参加政府或国际重要旅游组织举办的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旅游宣传品制作、旅游网站维护、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等。
(四)旅游公共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旅游行业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旅游统计调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大型旅游专项课题调研等专项支出。
(五)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经费。主要用于符合《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发〔2017〕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奖励扶持兑现,以及旅游新项目研发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补助费用等。
(六)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改造建设补助经费。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旅游重点工作。
(八)机动费用,主要用于因客观原因无法预估的项目费用。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