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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并做好本级移民档案工作。项目法人参与本项目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并负责做好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
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负责其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
第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将移民档案工作纳入移民工作计划和移民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 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十一条 签订移民工作任务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明确移民档案的收集范围、整理标准、载体规格、版本套数、移交时限。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制度与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移民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第十三条 在移民工作过程中,应做好反映移民工作重要阶段或成果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实物指标调查、原址原貌、搬迁安置、库底清理、补偿领款等重要活动或节点,应有相应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移民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并适时组织移民档案工作交流。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移民档案信息管理,使移民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移民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移民档案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尘、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等保管、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
第十七条 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并按规定向移民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和项目法人档案部门归档或移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十八条 移民档案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具体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移民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保存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