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我省贯彻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移民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移民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水库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不断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解决生活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移民扶持政策的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按现状人口统计,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按原迁人口统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具体扶持对象的确定,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以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提出的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的要求,凡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原则上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并做到县(市、区)内移民扶持方式统一、同一水库移民扶持方式统一。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扶持方式确定后,要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对不能直接补助到人的,以村为单位实行项目扶持。
(四)扶持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等方式统一筹集。各地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核定后的移民人数,超出2006年7月省移民办与各地政府先期核定的移民人数所产生的后期扶持资金缺口,由省和市、县(市、区)各承担50%.宁波市的资金缺口由宁波市及其县(市、区)共同承担。
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省核定到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另行制定。
(五)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