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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海市燃气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住建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一)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包括储存、灌装、供应等)、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等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燃气经营者),均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其中安全生产险投保应包含企业储存、输配、用户使用的全环节投保。
(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经营单位向临海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要求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还应符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和编号。由临海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
(四)经营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为临海市行政区域内。
(五)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提出申请,临海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临海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六)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单位存在建城〔2014〕167号文件第十一、十二、十四项情况的,应依法向临海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变更、重新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手续。
二、关于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调整
(一)根据浙政办发〔2014〕138号文件有关取消“新增燃气供应站点核准”的要求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对原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一站点一证的许可方式做调整,注销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已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配送点,作为企业下设的集中配送网点,对配送点不再单独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综合类)或办理延续时,由瓶装燃气企业一并上报下设配送点的相关资料,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列印配送点名称、地址、经营区域、核准存瓶量等信息。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仍实行一站一证。
(二)设立配送点应符合临海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点的要求,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配送点申请燃气经营的,应按照确保安全和自愿、便利的原则,只能与1家瓶装燃气企业签订经营协议,作为瓶装燃气企业下设的配送点,瓶装燃气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配送点及送气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并与配送点及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瓶装燃气企业按法规要求承担其供气用户的相应服务和安全管理责任。瓶装燃气企业在增设、关闭、解除配送点的,可按照变更手续办理,更改相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列印的配送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