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临海市法律援助“容缺受理、全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司法局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法律援助“容缺受理、全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新模式,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以及政府服务“八统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法律援助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全城通办”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实现法律援助审批事项“就近跑一次”。现制定本方案。
一、“全城通办”的含义
“全城通办”是指申请人可以不受辖区限制,选择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就近的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打破属地申请的限制,由传统的固定地点转变为由申请人根据就近、便利原则任意选择申请,满足人民群众办事“就近跑”的需求,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审批效率。
二、“全城通办”受理范围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16〕19号)等文件规定的下列申请事项全部纳入法律援助“全城通办”受理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特定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全城通办”受理标准和条件
公民申请民事代理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四、“全城通办”工作流程
(一)申请
临海市范围内的申请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网上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依方便原则就近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递交纸质材料。
(二)受理、初审
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接到属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站管辖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按照“全城通办”工作要求,即时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初审、核对并受理,提出初审意见。
对于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传的材料与书面材料和相关信息平台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通过快递、邮寄、传真、电子传输等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缺失申请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当日通过QQ、微信等方式将申请材料以及涉及申请人签字的全部档案材料传至市法律援助中心,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认。
(三)审查确认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当日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同意给予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受理地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受理地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接到告知后,打印《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受援人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等文书材料,由受理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并加盖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章(一式三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给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