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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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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规〔2018〕19号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

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现将贯彻执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1号)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宅内部通高功能设置 

  (一)住宅不宜设置户内通高空间。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 

1.排屋、别墅; 

2.高层住宅的顶上两层,其余楼层均不得设置; 

3.多层跃层式住宅。 

(二)通高空间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通高部分按照自然层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1.每户只能1个起居室(厅)设置通高,且通高高度不得大于两层; 

  2.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 

  3.跃层部分应当布置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跃层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

4.跃层式住宅,上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不宜小于下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80%,投影面积比小于80%的,户内通高部分面积双倍计入容积率。 

二、关于住宅飘窗、设备平台等设置管理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飘窗。 

(二)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必须是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且不得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连通。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3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5平方米。否则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池、花架等装饰构件。

阳台进深不宜超过2.1米,超过2.1米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且阳台进深、投影面积不能大于相邻自然单间的房间的进深和投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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