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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本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本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2日内补填审批表。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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