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非接触性”执法,推进“非接触性”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非接触性”执法工作规范。
一、概念
“非接触性”执法是指为了避免采集证据和督促履行义务与当事人冲突性接触,而注重运用信息技术固定证据,做到不依赖当事人陈述达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目的,由此形成一般程序处罚案件。
“非接触性”执法不是不和当事人接触,当事人主动和执法办案人员交流的执法人员应做好群众服务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现场处置易发生冲突的违法行为;
(二)日常多发或反复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需要通过信息技术发现违法嫌疑人以及固定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适用“非接触性”执法的违法行为。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
在开展“非接触性”执法中,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视频监控等音像资料。
四、调查取证
“非接触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从注重现场取证处置转变为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主收集证据材料,所收集和制作的影像数据资料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经法制审核,能客观准确反映当事人的信息和违法事实,作为执法办案证据,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办案。
(一)证据收集。执法人员实施“非接触性”执法,可以利用智慧城管监控、公安交警共享探头、其他单位监控、摄录摄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依法收集影像数据,准确还原当事人违法事实。
(二)证据制作。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制作时应注明证据名称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文书参考附件2),影像资料记录应清晰反映当事人等内容完整入镜,连续的视频影像不得进行后期剪辑和编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话的声音资料,应在通话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本次通话录音等内容。“非接触性”案件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保存。证据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刻录光盘复制件形式保存,并附于执法案卷内,注明制作情况。证据是“非接触性”执法的核心要素,证据保存是执法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取得证据应如实在案卷内保存,与执法过程相印证。
五、案件办理
执法人员以“非接触性”执法方式办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以信息技术手段固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经当事人确认,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处罚规定的,可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办案节点:
(一)立案。执法人员通过有关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截取影像资料,可以通过查询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料,收集证人证言,确定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符合立案要求的,应按规定及时立案。
(二)调查。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并询问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等合法权利,若当事人无法确定或不配合调查,应及时收集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城管义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等群众证人证言,并通过智慧城管监控、公安交警共享探头、其他单位监控进一步收集影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必要时到其他行政机关查询相关行政许可登记等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可以撤案,有新证据的,重新立案。当事人配合调查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确认行政执法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文书参考附件3)。
(三)告知。应及时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核,重点审核证据收集制作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当事人身份确认、视听资料证据有否后期剪辑和编辑。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经法制审核证据仍需要与当事人进一步询问调查的,应退回办案人员调查核实。
(四)决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经复核听证核查后,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变更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书应采用说理性文书,证据在“非接触性”说理性处罚决定书里应得到充分体现。
(五)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当事人已经书面确定邮寄地址的,执法人员按当事人书面确认的地址邮寄行政执法文书,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未签收,导致行政执法文书被邮政企业退回的,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前期当事人未书面确定邮寄地址的,依法予以留置送达。
(六)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 “非接触性”执法办案流程图
2. 录音整理记录文书
3. 送达地址确认书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1
非接触性”执法办案流程图
附件2
录音整理记录
录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通话手机号码:拨出手机(电话)号码:
接听手机(电话)号码:
通话人: 录制人:
录制设备: (牌子、型号)手机(或其他设备)
说明:录音时长 是在给 打手机(固定电话)过程中开始录音
证明目的:认可事实
录音具体谈话内容,整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