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自2015年我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各镇(街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级各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狠抓落实,全面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行政诉讼等涉法事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仍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工作格局欠优化、作用发挥不充分、队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需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规定,根据台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坚持统筹衔接推进,更加全面规范、更加深入有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推动我市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切实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确保政府法律顾问主体职责真正落实到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作用。
市政府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由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与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组成,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主任为组长(首席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首席法律顾问)协助市长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协调各方面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镇(街道),法律事务较多的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为法律事务较多的单位,见附件)法制顾问应当由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单独外聘的法律顾问组成,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为1名,但因法律事务工作量多,需经市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分管法制领导审批同意,可以再外聘1名。
法律事务较多但内设的法制机构完全能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见附件)不得单独外聘法律顾问,但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市政府统一外聘的法律顾问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设立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法律事务较少的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为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见附件)不得单独外聘法律顾问,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与市政府统一外聘的法律顾问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但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单位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该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律事务由主管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
(二)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已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已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三)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供审核意见;
3.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6.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8.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或行政拘留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2.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3.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4.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5.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6.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六)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在临海市范围内不得同时担任5个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
6.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印制带“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7.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七)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1.不履行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