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发改价检处[2018] 3号
当事人:临海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恒
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西洋村
根据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3月15日移送的材料,经查明临海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规定,在销售绿城玫瑰园的商品房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优惠折扣”公示“无”,实际有3种优惠方式但未公示;2、《二期首开销控表》一共有33个红色圆点代表已售,但《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销售状态”显示“在售”;3、有33套正式网签的销售总价为备案价,非实际成交价,标示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检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明临海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本机关认为:临海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8年6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发改价检告[2018]3号),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