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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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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发改价检处[2018] 3号

 

当事人:临海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恒

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西洋村

根据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3月15日移送的材料,经查明临海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规定,在销售绿城玫瑰园的商品房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优惠折扣”公示“无”,实际有3种优惠方式但未公示2、《二期首开销控表》一共有33个红色圆点代表已售,但《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销售状态”显示“在售”;3、有33套正式网签的销售总价为备案价,非实际成交价,标示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检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明临海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本机关认为:临海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8年6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发改价检告[2018]3号),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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