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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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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临市监〔2018〕91号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科、所(分局):

   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产经营环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提高思想站位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烈性外来疫病,一旦暴发,对生猪产业危害极大,将影响畜产品的正常供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发,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必须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主动作为,有效履职,切实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开展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商超、店铺、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和冷库等重点领域检查,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实处。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我市食品安全。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市局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督查指导工作。组长:市局党委委员钱志先,成员:市局办公室、食品综合协调与督查科(负责内外协调,强化部门配合)、食品生产科(负责肉品生产环节原辅料安全监管)、食品流通科(负责肉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餐饮科(负责餐饮环节猪肉食材安全监管)、市场合同科(负责生猪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管)、稽查分局(负责肉品安全执法工作)、应急宣传科(负责舆情监控和正面宣传工作)。各科室要加强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指导基层按照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一)严守猪肉产品市场准入关。出于防控需要,我省已暂停从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等疫情省以及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上海、江西、山东、湖北等疫情相邻省份调入生猪,我市已禁止三门县生猪及其产品外运。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仔细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完善建立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坚决防止来源不明确、质量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进入市场。

(二)加强猪肉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核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验讫章,不得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加强对入市销售猪肉及其副产品的检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从疫区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封存并通报当地农业部门采样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加强对市场外猪肉经营户的猪肉产品交易管理,坚决不留死角。

(三)加强肉品生产监督检查。要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次数,以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原辅料投料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为重点,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开展大排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掌握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作为原材料的鲜活猪肉和冷冻猪肉的来源,坚决防止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产品进入生产环节。

(四)加强餐饮环节监督检查。以学校和养老机构食堂、中小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餐饮服务业猪肉食材大排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猪肉来源把控,强化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进货查验,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等生猪产品,保证餐饮食品安全。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单位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处置餐厨垃圾。

(五)加强肉品安全执法打击。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积极与农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肉及肉制品行为,严厉打击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等违法活动,经营、利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经营其制品,形成执法威慑。发现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情况紧急的,应请公安、动物防疫部门及时介入或者向上级稽查机构请求支援。

四、落实措施,配合做好防控

(一)取缔生猪交易,防止交叉感染。市政府已禁止三门县生猪及其产品外运,食品流通科要主动向畜牧部门了解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入情况,掌握批发经营者和生猪产品仓库、冰冻肉品冷库等重点对象清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互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配合当地畜牧部门开展生猪储存场全面排查,发现交易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以偏远山区、城郊结合部为重点,开展私屠滥宰联合检查,有效堵住漏洞。

(二)强化清洁消毒,阻断传染渠道。要积极配合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指导集中交易市场、综合型商超和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单的日常消毒工作,对进入市场、店铺、厂区的车辆等运输、经营工具定期进行消毒,全力杜绝病毒传染。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单位等食品经营场所的餐余垃圾、废弃物的统一处置管理,避免泔水流向养猪场(户)。

五、加强沟通,严格信息发布

(一)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非洲猪瘟防控情况日报制度。食品生产科、餐饮监管科、市场合同科和稽查支队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条线报表报送工作,在每日15:00前将条线相关数据报送到食品流通科,同时报台州市局对应处室。食品流通科要确定专人,汇总相关科室报表,在每日16:00前将开展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报台州市局食品流通处。

(二)规范信息发布。要加强信息管理,坚持多做少说的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动物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统一口径,强化对微信公众号和工作群把控,严禁私自发布工作信息或故意泄露工作秘密,防止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生猪肉品经营者、市场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主防范意识,积极营造群防共治的良好局面;加强非洲猪瘟的正确舆论引导,使普通公众科学认识猪瘟疫情,理解、支持猪瘟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生产科联系人:王俊,电话:0576-85179998

食品流通科联系人:王旭,电话:18505867266

餐饮监管科联系人:朱天斌,电话:0576-85227006

市场合同科联系人:祝仲琳,电话:0576-85135287

稽查分局联系人:冯常龙,电话:0576-85306085

 

附件:开展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开展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

数量

备注

开展执法次数

 

 

出动执法人员数量

人次

 

 

检查市场数量

个次

 

 

检查冷库数量

个次

 

 

检查经营户数量

户次

 

 

检查餐饮单位数量

家次

 

 

检查肉制品加工单位数量

家次

 

 

市场主办方未落实准入管理

 

 

移交农业(畜牧)件数

 

 

立案件数

 

 

涉案物品数量

 

 

货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公安件数

 

 

异常情况(具体内容)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印发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临市监〔2018〕91号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科、所(分局):

   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产经营环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提高思想站位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烈性外来疫病,一旦暴发,对生猪产业危害极大,将影响畜产品的正常供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发,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必须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主动作为,有效履职,切实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开展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商超、店铺、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和冷库等重点领域检查,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实处。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我市食品安全。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市局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督查指导工作。组长:市局党委委员钱志先,成员:市局办公室、食品综合协调与督查科(负责内外协调,强化部门配合)、食品生产科(负责肉品生产环节原辅料安全监管)、食品流通科(负责肉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餐饮科(负责餐饮环节猪肉食材安全监管)、市场合同科(负责生猪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管)、稽查分局(负责肉品安全执法工作)、应急宣传科(负责舆情监控和正面宣传工作)。各科室要加强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指导基层按照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一)严守猪肉产品市场准入关。出于防控需要,我省已暂停从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等疫情省以及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上海、江西、山东、湖北等疫情相邻省份调入生猪,我市已禁止三门县生猪及其产品外运。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仔细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完善建立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坚决防止来源不明确、质量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进入市场。

(二)加强猪肉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核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验讫章,不得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加强对入市销售猪肉及其副产品的检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从疫区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封存并通报当地农业部门采样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加强对市场外猪肉经营户的猪肉产品交易管理,坚决不留死角。

(三)加强肉品生产监督检查。要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次数,以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原辅料投料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为重点,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开展大排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掌握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作为原材料的鲜活猪肉和冷冻猪肉的来源,坚决防止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产品进入生产环节。

(四)加强餐饮环节监督检查。以学校和养老机构食堂、中小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餐饮服务业猪肉食材大排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猪肉来源把控,强化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进货查验,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等生猪产品,保证餐饮食品安全。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单位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处置餐厨垃圾。

(五)加强肉品安全执法打击。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积极与农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肉及肉制品行为,严厉打击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等违法活动,经营、利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经营其制品,形成执法威慑。发现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情况紧急的,应请公安、动物防疫部门及时介入或者向上级稽查机构请求支援。

四、落实措施,配合做好防控

(一)取缔生猪交易,防止交叉感染。市政府已禁止三门县生猪及其产品外运,食品流通科要主动向畜牧部门了解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入情况,掌握批发经营者和生猪产品仓库、冰冻肉品冷库等重点对象清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互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配合当地畜牧部门开展生猪储存场全面排查,发现交易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以偏远山区、城郊结合部为重点,开展私屠滥宰联合检查,有效堵住漏洞。

(二)强化清洁消毒,阻断传染渠道。要积极配合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指导集中交易市场、综合型商超和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单的日常消毒工作,对进入市场、店铺、厂区的车辆等运输、经营工具定期进行消毒,全力杜绝病毒传染。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单位等食品经营场所的餐余垃圾、废弃物的统一处置管理,避免泔水流向养猪场(户)。

五、加强沟通,严格信息发布

(一)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非洲猪瘟防控情况日报制度。食品生产科、餐饮监管科、市场合同科和稽查支队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条线报表报送工作,在每日15:00前将条线相关数据报送到食品流通科,同时报台州市局对应处室。食品流通科要确定专人,汇总相关科室报表,在每日16:00前将开展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报台州市局食品流通处。

(二)规范信息发布。要加强信息管理,坚持多做少说的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动物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统一口径,强化对微信公众号和工作群把控,严禁私自发布工作信息或故意泄露工作秘密,防止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生猪肉品经营者、市场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主防范意识,积极营造群防共治的良好局面;加强非洲猪瘟的正确舆论引导,使普通公众科学认识猪瘟疫情,理解、支持猪瘟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生产科联系人:王俊,电话:0576-85179998

食品流通科联系人:王旭,电话:18505867266

餐饮监管科联系人:朱天斌,电话:0576-85227006

市场合同科联系人:祝仲琳,电话:0576-85135287

稽查分局联系人:冯常龙,电话:0576-85306085

 

附件:开展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开展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

数量

备注

开展执法次数

 

 

出动执法人员数量

人次

 

 

检查市场数量

个次

 

 

检查冷库数量

个次

 

 

检查经营户数量

户次

 

 

检查餐饮单位数量

家次

 

 

检查肉制品加工单位数量

家次

 

 

市场主办方未落实准入管理

 

 

移交农业(畜牧)件数

 

 

立案件数

 

 

涉案物品数量

 

 

货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公安件数

 

 

异常情况(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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